查看原文
其他

分配

taxcut 税捷
2024-08-26
目录

1 分配税务处理的政策考量
2 当期分配
    2.1 现金分配
    2.2 财产分配
    2.3 保底报酬和当期利润预分配
3 清算分配

(全文4989字)

1 分配税务处理的政策考量

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分配(Distribution)是一个应税事件(Taxable Event)。公司实现利润,可以累积,只要不分配给股东,股东层面就不涉及所得税问题。在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划分(Allocation)是应税事件,分配并不是应税事件。划分与分配的区别与联系,《合伙企业所得税之划分》有详细介绍。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找遍国内的合伙企业所得税文件,也不会找到有关分配的所得税处理规定的。现行税法并没有合伙企业分配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不愿得出这个结论,但这是一个回避不了的事实。很多读者批评笔者文章脱离实务,笔者也不愿意这样啊,但有什么办法呢?很多问题税法都处于空白状态,怎么写实务分析文章啊!文章下面内容主要介绍美国相关规定,尽管内容是美国的,但原理是相通的。

作为商业主体,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最大的优点是灵活性。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在设计时,首要的考虑也是不损害合伙企业作为商事主体的灵活性,即:实现财产在无税的情况下自由进出合伙企业。立法者希望财产无论是进入,还是退出合伙企业,主要都是基于商业上考量,而不是出于税收上的考虑。为达此目标,立法者采取的手段是在出资与分配业务中最大限度地采用不予确认规则。在《合伙企业所得税之出资》一文中,我们对此已有所了解,在下面文章内容中,这一印象会更加深刻。

在分配环节广泛给予不予确认待遇,是有其理论基础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全部规则都基于二个理论:一是实体论;一是集合体论。分配税收规则制订的基础是集合体论。在集合体论下,合伙企业不是独立于合伙人而单独存在的实体,而是由合伙人组成的集体。合伙企业名下的财产,对于合伙人来说,是间接所有利益(Indirect Ownership Interest),该项财产若配给某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人来说,该项财产就构成直接所有利益。就合伙企业所得税而言,分配就是合伙人某项间接所有利益转化为直接所有利益,利益转换所涉之财产的计税基础在这一转化过程中不需要改变。这就是合伙企业分配业务税务处理的理论基础与主要遵循。

合伙企业将财产或现金分配给合伙人时,合伙企业、合伙人均无需确认收益或损失。这就是美国税法关于分配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则,具体条款见美国法典第731节。和税法中的诸多规则一样,一般规则之外,还存在例外规则,甚至特殊规则,分配税收规则亦如此。

在介绍具体规则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与分配规则有关的一些基本概念。首先介绍一对重要概念:当期分配和清算分配。当期分配亦称非清算分配,指不终止合伙人合伙权益的分配,具体包括: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累积利润;合伙企业纳税年度没有结束,合伙人预先取回当期实现的利润;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保底报酬等。清算分配指终止合伙人合伙权益的分配,如个别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终止等情形引发的分配。合伙企业进行分配,可以采取现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财产的形式,前者称为现金分配,后者称为财产分配。现金分配与财产分配在税务处理上存在诸多的不同。下面依次进行介绍。

2 当期分配

2.1 现金分配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税捷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